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政策的不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确保企业能够科学、有效地实现超低排放目标,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需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随后,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是否满足基本条件。若条件符合,则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若不符合,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重新进行现场评估监测。完成现场评估监测后,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
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确保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并确保CEMS的安装、调试、运行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
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源,列出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在关键区域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控无组织排放情况,并建立集中控制系统,记录监测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记录运输量及运输方式。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能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及车辆排放阶段,确保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要求。
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其他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应保存一年以上数据。
二、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
企业需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现场手工监测。监测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等参数。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与CEMS监测结果的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
对照《意见》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现场核查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的完整性及控制措施的符合性。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评估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同步运转情况。
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
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及运输方式数据,计算清洁方式运输比例。通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情况,确保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标。
三、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超低排放的评估监测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等内容。同时,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并附上相关附件,如厂区平面布置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手工监测报告等。
四、钢铁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并分别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满足所有三项条件的,认为该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满足其中某项条件的,认为该项达到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需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相应环节的评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