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超低排放处罚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下是具体的分点表示和归纳:
一、经济处罚
- 罚款:对于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将根据超标程度、时间长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 按日连续处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措施旨在确保企业迅速采取行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行政处罚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 责令停业、关闭: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如果经过限期治理仍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责令其停业、关闭。
三、其他处罚措施
- 吊销排污许可证:对于未能按证排污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例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四、特殊行业要求
对于特定行业,如钢铁、水泥等,环保超低排放处罚还包括更具体的要求,如:
- 钢铁行业:需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确保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 水泥行业:需要对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回转窑煅烧等各环节实施超低改造,确保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综上所述,环保超低排放处罚的惩罚措施涵盖了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和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实现超低排放目标,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